内蒙古财经大学图书馆读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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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图书馆日常管理和阅览秩序,保障图书馆和读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读者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阅读和学习环境,根据《内蒙古财经大学章程》、《内蒙古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内蒙古财经大学书刊逾期和遗失污损赔偿处理办法》,结合图书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读者。

第三条

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进入图书馆。

(一)未携带一卡通的。

(二)携带食物、暖壶、纸箱、毛巾被等与学习无关物品的。

第四条

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借阅权30天,禁止选座5天。

(一)将一卡通借给他人或者使用他人一卡通进入图书馆的。

(二)在阅览区内大声喧哗或接打电话,影响其他读者学习的。

(三)乱扔图书馆书刊,不按规定阅览书刊,肆意弄乱书架的。

(四)涂抹、刻画、损坏图书馆资源或设备的。

(五)在图书馆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破坏馆内卫生环境的。

(六)未经许可,在图书馆内私自散发广告或进行宣传活动的。

第五条

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借阅权半年,禁止选座10天。

(一)经常用物品抢占座位,不按要求进行预约使用座位的。

(二)在阅览区域内卧睡,随意搬动桌椅,挪动或拆卸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

(三)借阅书刊长期不归还,不及时交纳逾期借阅费的。

(四)在存包柜使用期结束时,不在规定时间清理存包柜物品的;未经图书馆许可,将存包柜使用权转给他人的。

(五)将自己私人物品留在图书馆非规定区域过夜的。

第六条

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借阅权一年,禁止选座30天,并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一)不服从管理,拒绝刷卡入馆的。

(二)在图书馆吸烟或使用明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图书馆的。

(三)利用图书馆插座私接电源或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的。

(四)不按图书馆闭馆时间离开图书馆,在图书馆留宿的。

(五)偷盗图书馆书刊、仪器设备以及其他读者物品的。

(六)不服从管理,其他严重扰乱图书馆管理秩序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王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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