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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赔偿制度
(试行)
图书是图书馆的公共财产,为使图书更好地为广大读者服务,读者必须爱护图书,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和遗失等,如有上述情况,应进行图书赔偿。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中文、外文图书按原书价的三倍赔偿;
二、对教育、科研使用价值大的图书按原书价的五倍赔偿;
三、套图书遗失其中一册(如一年期刊遗失其中一期,多卷书遗失一卷)应按全套书原价赔偿,且余下各卷不退给赔偿人;
四、遗失工具书、孤本书、珍贵图书,视具体情况按原书价的十至十五倍赔偿;
五、读者所借图书遗失,应在一个月内来馆办理赔偿手续。在三个月内尚未来馆办理赔偿手续者,暂停图书借阅资格,并报相关部门追索赔偿金额;
六、遗失图书经赔偿后又找到原书而无缺损者,可凭原收据退还赔款。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