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规定

一、遗失图书、期刊、资料在借期内声明者,应自声明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则上必须是完全相同版本),在此期间赔偿者,不视为过期而予以罚款,但每册需交纳加工费5元;声明遗失图书后,又找到原书者,按借书过期罚款制度执行。如无法赔偿与原来完全相同的图书、期刊、资料,则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赔偿额:

1.中国大陆地区出版的书刊资料

出版10年以内者按原价的5倍赔偿;

出版10年以上(含10年)者按原价的10倍赔偿;

年以前出版的书刊资料在重新估价后(按物价上涨水平计算),按估价的10倍赔偿。

2.国外及港台出版的书刊资料

影印版书刊资料视具体情况按原价5-10倍赔偿;

原版书刊资料按原价的10倍赔偿;

成套或多卷书:遗失其中1册或数册,按整套价格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其他卷册;

受赠及交换来的未标明价格的书刊资料,其价格以图书馆的估价为根据。

若将书中的图、表、光盘等附件丢失,又无法赔偿复制件时,按书价的30%予以罚款。

二、读者如发生污损书刊资料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1、涂抹、勾点、污损书刊资料,每损坏一页赔款1.00元。如污损严重,已影响正常使用,须赔偿同版的书刊资料(如无法赔偿,按遗失处理)。

2、剪裁或撕毁书刊资料,必须赔偿同版的书刊资料(如无法赔偿,按遗失处理)。

三、若发现将书刊资料拆页、剪裁者,除按遗失书刊资料处理外,还将被停止借阅6个月。

四、本馆所有罚款与赔书款,均纳入购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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