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进行有形动产销售,进出口货物,除特殊规定外,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为9%。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特殊规定外,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税率为零。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销售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作品、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特殊规定:
1.销售或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9%。
2.销售或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9%。
3.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9%。
4..销售或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9%。
5.国务院特殊规定。
二、增值税征收率
(一)征收率的一般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除特殊规定外,征收率为3%。
2.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具体范围为: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8.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属于老项目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增值税。
6.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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