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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正能量Day每日一问同学
大华公司与大龙公司于年9月5日签订协议,当日生效,协议约定以年8月30日为基准日,大华公司收购大龙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年10月20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请问:该股权收购业务的重组日如何确定?
汪老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的规定,企业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殷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因而,两公司不属于关联企业,应当10月20日完成股权变更
手续的日期为重组日;若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应当以9月5日为重组日。
同学
谢谢汪老师
之一:最新:《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财税〔〕54号等16个文件.docx
附件2:财税〔〕号等6个文件.docx
(来源:财政部)
寄语:
宽心做人,快乐生活(二)
知足的人,虽然睡在地上,犹如处在天堂;不知足的人,即使身在天堂也似于地獄一般。
人生,心灵富有最重要。若囿于物质欲望,即使拥有再多,也觉得不够,这就是贫穷;反之,物质生活清贫,并不影响心灵的充实。知足而能够自在地付出,就是真正的富有!
---姚书记
财税画吧《财税画吧》是一个专注税收实务、税收政策学习的国画爱好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