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5号)。
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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