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

编辑推荐: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五个分编的条文的立法背景、制度目的的深入解析与司法实务密切结合,对民法典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方案,力求为司法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清理成果,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确保新制度、新规范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内容介绍:本书为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权威指导用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五个分编逐条进行精准解读。物权编是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对民法典其他各编均有影响,提炼和归纳了民法物权领域普遍适用的一般性的规则、基本原则、概念和制度,对其作了系统性规定,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保护、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从而为实务工作提供指导。作者简介:郭锋,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长期致力于民商法、票据法、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研究与教学。在年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担任会长至今。从年开始,全程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法典编纂工作。现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民法典贯彻实施、司法解释清理与制定的统筹管理工作。周伦军,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商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调研指导工作。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事综合调研指导和侵权法、物权法领域的研究。目录中国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及其规范表达/郭锋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八章共有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七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九条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十四章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十五章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八条第四百零九条第四百一十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第四百一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第四百二十九条第四百三十条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三条第四百三十四条第四百三十五条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五条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百四十八条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四条第四百五十五条第四百五十六条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五分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五十八条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二条后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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