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零售遭受出版行业严格监管
中国出版行业受到严格监管出版商须就经营出版业务获得执照和许可证,以及须遵守国内和国际繁复之行业标准。出版行业受法规影响之其中一个主要领域是有关图书和其它出版物之审查制度。尽管宣传部并非行政机关,且并无对任何出版物内容订立任何正式规例,但对中国图书出版及发行业具有深远影响力。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权对出版物内容施加若干审批规则。任何报章及出版单位(包括出版图书、影音产品、电子刊物及期刊之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等方面之重大选题,须经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涉及此等选题之材料,在未向新闻出版总署完成备案前不得出版。有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有权监控可出版和发行之图书类别,其中对宗教和军事等高度政治敏感领域实行特别出版限制。
中国出版物发行由三层许可系统规管任何有意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之事业单位须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任何有意从事出版物发行批发业务之事业单位,须向当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特定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再由地方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上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及批准。于颁发有关许可证时,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任何有意从事出版物发行零售业务之事业单位或个人,须向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特定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有关许可证,并上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图书出版之许可制度根据国务院于年12月25日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及影音产品出版社)的设立,需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出版单位更改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也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申报,完成审批手续。图书出版社或影音产品出版社的重大选题应当在出版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出版单位必须视乎不同类别出版物取得各种批准,如「出版许可证」或「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图书之发行许可制度依据新闻出版总署于年7月7日颁布及于年6月16日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为另一现有企业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批准后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立出版物批发新企业或为一家现有企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为其它现有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当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批准后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总发行制度之监管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局于年5月21日颁布和实施的《图书总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图书总发行是指图书印制完成后统一归某个出版单位或发行单位承担发行的总责,组织一级批发的发行事宜。新华书店省级或以上发货店(发行所)可办理国内出版图书的总发行;具独立规划地位之城市新华书店,可办理本市出版社所出版图书的总发行;出版社可办理其出版的图书的总发行。负责图书总发行的单位不得向无总发行权单位直接或间接转让图书总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