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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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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类案检索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于年7月31日起试行。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检索,为裁判提供参考成为一项必备技能。本书分步骤讲解:类案的判断标准和检索方法、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方法、高效开展类案检索过程中案例分析方法的运用、大数据对于类案检索的支撑作用和局限性、技术人员在类案标识方面的工作重点。

类案检索的前提

适用类案检索的几种情形:

?适用法律规范存在争议

?统一类案标准存在差异

?确立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存疑

?关联案件应当进行检索

类案检索的规则

?明确类案检索主体

?规定类案检索范围

?强调裁判文书对类案回应

?确立类案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

类案检索的平台和路径

?社会共享共用的数据平台

?法院内部使用的数据平台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数据平台

?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平台

?欧美法学数据平台

明确类案检索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承办法官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进行类案检索,并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该条明确了类案检索的主体是承办法官,所谓承办法官就是指承办具体案件的员额法官。在以独任制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一人即可作出裁判;在合议制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需要向合议庭介绍案件情况,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无论是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均应当由承办法官或者由其指导法官助理进行类案检索,同时应当对检索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除此之外,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

规定类案检索范围

从案例来源和形式角度划分,类案涉及的案例包括以下几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其他已生效案件;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已生效案件;所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已生效案件、本院已生效案件;其他法院已生效案件,等等。

强调裁判文书对类案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该条规定对于类案的回应作了区分处理,对于应当参照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这是强制性要求。对于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可以同时记录庭审笔录,主要起到辨法析理或者判后答疑的作用,避免当事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当然,法官亦可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类案进行回应,此时,需要阐明是否属于类案、是否具有参照性。

确立类案法律适用冲突解决机制

在类案检索中,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规定的办法是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梳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分歧解决办法》规定了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流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接收申请并审查材料——立项并将有关材料送交法研所——法研所形成初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审管办将初审意见送交相应业务部门进行复审——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形成复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管办收到业务部门的复审意见后报请院领导提请审委会讨论——审委会讨论决定——由审管办将审委会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的申请报送单位。实际上,在上述流程之外还有一部分流程,即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了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需要层报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再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管办。可见,类案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同时也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要明确类案检索报告的构成要素,即类案检索报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二是要明确类案检索报告的呈现形式,即类案检索报告以何种形式对外展示。

01类案检索报告的构成要素

1.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问题

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应当先梳理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并非案件的全部事实,而是与原告的请求权基础、被告的抗辩意见密切关联并与相应的法律规范具有对应关系的事实。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明确待决案件的争议问题。

2.类案检索的平台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托办案平台、电子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进行类案检索。作为类案检索的重要技术依托,在报告制作中应当明确检索的平台名称,以便后续检索人员在“复盘”时使用。

3.类案检索的条件

类案检索的条件应当集中在“类”的角度,即相同或相似,故其检索时应当选取何种要素和要素组合就至关重要。类案检索条件应主要包含以下要素:

●其一是案由,将与待决案件相同案由的案件作为优先因素。

●其二是争议焦点,以争议焦点涉及的关键词或语句进行检索,进而再依据匹配度进行甄别。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亦可以作为检索条件。

●其三是核心事实,为了最大限度实现类案之间的比对,应当提炼出待决案件的关键事实,再以此为基础用关键词或语句形式进行检索。

4.检索类案的选取

首先,应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一般而言,先要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然后依次是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本院经过院级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公布的案例。在上述范围不能查找到类案,可在上级法院、同级法院乃至全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范围内进一步检索。

其次,应选择一定的时间范围。因类案数量可能较为庞大,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近几年的案例。再次,选取的裁判文书应当具有充分的说理性,能够清晰展示出裁判的法理逻辑和推论过程,其结论具有明显的可证性。裁判理由部分篇幅较长,能够详细地展开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

最后,类案检索报告应注意涵盖不同类别的观点。为了全面、如实地展现类案检索情况,应将不同观点的类案对比呈现,避免忽略。

5.检索类案的分析

对于检索出来的类案,要从以下五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一是各个案件在基本事实方面是否存在区别,该区别是否会导致裁判结论的不同;

二是在当事人举证方面与待决案件是否有重大不同,因为举证是否充分直接影响着裁判结果;

三是在诉讼程序上与待决案件是否有重大不同,因为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审理的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四是在法律适用上依据的法条是否相同,法律论证的逻辑是否存在冲突或者漏洞;

五是必要时可以引述不同学术观点作为理论支撑。

6.法律适用的结论

裁判标准不统一,既是通过类案检索要解决的问题,又是类案检索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障碍。面对分歧,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的处理思路与类案的裁判规则进行比对分析,通过在类案的不同裁判规则中选择确定一种类案进行参照适用,并实质否定其他持不同法律适用意见的类案的参照意义。当法官认为检索出来的类案的裁判规则均不具有参考意义时,应视情况来确定是调整对于待决案件的处理意见,还是调整现有类案的裁判规则。

02类案检索报告的呈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报告主要有两种类型:文字式和图表式。

在文字式的报告中,题目为“法律适用暨类案检索报告”。因为开展类案检索并制作报告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问题,所以题目可以把法律适用和类案检索结合在一起,体现出类案检索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该种模式报告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为基本案情,主要是高度浓缩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

●第二部分为检索要点,主要是拟检索的关键点或争议点;

●第三部分为法条、观点检索情况,该部分包括法律、司法解释、立法释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学者观点和地方司法文件,该部分主要是从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的角度全面梳理和展示相关内容,为最后得出裁判结论作出法律规范层面的铺垫;

●第四部分是案例检索情况,区分不同观点分别展示不同的案例;

●第五部分是对法律适用及案例检索的分析,主要是展示承办法官的意见和理由;

●第六部分是结论,根据待决案件讨论研究进程的不同,该部分的结论可以是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拟采取的初步裁判结论,也可以是经过了合议庭、法官会议或者审委会等研究之后,案件审理者作出的最终裁判结论。

在图表式的报告中,除了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等共性内容之外,将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单列其中,突出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性。在指导性案例之外的类案检索范围中,突出强调“优先选择本院生效文书”“优先选择近期生效文书”,从检索的本院的、近期的同类案件裁判文书后梳理出本院的裁判尺度,表格的最后要明确待决案件的拟判决结果与本院已有生效判决的裁判标准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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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检索方法指引

齐晓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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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的判断标准和检索方法

●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和运用●类案检索报告的范例●大数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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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类案检索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于年7月31日起试行。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法律工作者运用大数据开展类案检索,为裁判提供参考成为一项必备技能。本书分步骤讲解类案的判断标准和检索方法、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方法、高效开展类案检索过程中案例分析方法的运用、大数据对于类案检索的支撑作用和局限性、技术人员在类案标识方面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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