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书籍公司诉讼类型化专题24讲

治疗白癜风的方法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566445.html

书号:5

书名:公司诉讼类型化专题24讲(一):公司大数据实证分析与裁判规则评述

作者:李建伟著定价:.00

出版时间:-2-1

页数:

字数:千重量:g

开本:16开

版次:1

印次:1用纸:胶版纸

装帧:平装  李建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为北京、广州、福州、长沙等十余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与证券法、公司治理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发表论文余篇。出版《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公司法学》《公司宪治论》等10多部专著、译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科研项目10余项。近来致力于公司诉讼的实证研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卡尔·拉伦茨说,“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类型化案例研究有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之分,主要是后者。定量研究需要借助于大数据,方能成为有力的论证途径。面对海量的裁判文书,一要相对迅速地发现其裁判焦点或者找寻到研究者所需要的信息,二要具备必要的比较法知识储备和恰当的研究视角,三要依赖研究者基于专业素养与职业敏感性而预先设定的问题意识。类型化案例研究的一个功能是求得法律规范的规范性、精确化解释,另一功能是服务于法律的漏洞补充。这意味着类型化案例研究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的,但在裁判依据相对模糊的法律领域更具优势。类型化的案例比较过程在法律解释活动与在漏洞填补活动中以同样的方式展开,秉持对实质上相同案例同等对待、对实质上不同案例不同对待这一原则进行权衡比较,以窥追求同案同判、类案类判之艰难与宏奥。对公司法这一强实践性的学科而言,实证研究是不能忽视的,甚至是第一位的,无论对于理论界、实务界都是如此。本书以大数据、实证研究、类型化研究、案例研究等为基本研究路径,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引领;本书关于8类公司诉讼的基于大数据裁判规则研究而发现的共识性裁判规则,对于立法完善具有借鉴作用,对于推进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具有启发意义,对于实务界尤其商事审判法官、律师具有借鉴作用。本研究系列计划在两年内出版3本,涉及24类公司诉讼的类型化实证研究,本书为第一本。前言大数据下的商事案例类型化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年6月4日,在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法学期刊对法学研究的引领与服务——三大刊+作者·读者·编者恳谈会”上,我曾以“大数据下的商事案例类型化实证研究的重要性”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获得好评。本书的各个章节,其实都是近年来我在“大数据下的商事案例类型化实证研究”课题下诸多论文的扩展版,也可以说是该课题的实践成果。借此机会,我在此发言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补,就此主题作进一步的延伸,同时也成为本书的“代前言”。“大数据下的商事案例类型化实证研究”是一个关于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与我所在的实践性比较强的商法学科紧密相关。首先需要讲一下提出这个题目的背景是什么。从整个私法体系的我国立法来讲,自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开展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商事立法一直走在民法之前。诸如20世纪90年代较为流行的立法论、立法完善建议式的研究方法,也即当今显得比较过时的些研究方法,其实在商法学科要比其他学科更早的显得过时了。有些学科可能N年前还在写立法论的学术论文,其实商法学科比其他学科更早的时候早已抛弃之。但在抛弃之余,似乎又一时没有找到恰当的转型研究方法。最近几年热论中的法教义学,宪法、民法、刑法等学科探讨的比较多,但我检索了一下,商法学界鲜有文章具体研究商法学科的法教义学。商法学者整体缺席法教义学这一研究场,为什么?难道是商法学不适合探讨法教义学?那么,为什么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和体系似乎不适合商法?我的一个观察是,可能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没有哪个学科如商法那样更具有规则变动的频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持续处于频仍的变迁之中,而难以形成固定化的理论体系与概念体系。商法领域的法律规则、法律实践与司法制度的整体制度创新的深度、广度和频度,可能是没有哪个学科能够相提并论的。究其原因,商法毕竟处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最前沿,最敏锐地反映交易规则与交易秩序的变动,以及交易技术革命带来的一系列制度变革。主要由这个社会上最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动力的商人群体的引领的商法制度变迁,完全不同于民法等其他私法部门。民法老早形成了比较固定的一整套概念体系,还有一整套的封闭性较强的权利体系,借由权利体系涵括了整个社会的权利变动与权利客体,形成了具有严谨定义、内涵与外延的概念体系与法律方法。所以,商法在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的理论讨论以及应用上处于边缘地位,似乎也有一定的必然性。当前社科法学的方法研究也是热点。无论是关于社科法学的基本范畴、方法论与范式的研究,还是应用社科法学研究方法与具体学科具体问题的研究论文、公司法等商法学科也似乎处于缺席状态。实际上,对于社科法学的一整套理论体系、研究范式与方法的讨论,商法学科的确也处于边缘地位,这同样几乎是商法学科的学科特点所决定的,至少商法学科在该研究领域不具备优势,碍于篇幅,这个问题就不展开。总之,在当前最流行的研究范式、方法上,商法学科处于缺席状态或者边缘地位,乃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对实践性比较强的包括公司法学等在内的商法学科,其擅长的研究方法是什么?“研究主场”究竟在哪里?我的思考是,可能实证研究是最重要的。借助于实证研究,我们能够在体系外来检验现有的商事法律体系的实际法效,进而比较快的发现有针对性的问题,进而有关研究可以“功利性”地指明法律发展方向、明确法律规范完善的价值。比如,拿商法学研究的规范对象讲,确实与其他学科有不一样的东西——在广义上的法律规范体系上,可能在全国法院系统只有商事审判领域具有这样的体系构成——除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外,很多省级高级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商事审判指导意见”。这些意见涉及民法的不多,也很少涉及行政法或刑法的,主要是关涉商事法律领域的。尤其近十多年来各地高级法院确实颁布了很多此类的“指导意见”。这样的“指导意见”,实际上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中没有法律地位的,但另一方面,其在商事审判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又是重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如果进一步研究不难发现,高级法院关于这些商事审判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则并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左。那么,对于“指导意见”的规范内容、意义与价值的研究,除了既有的传统理论研究发现外,确实需要借助一些实证研究,或者说实证研究更为重要。回到题目上来,“大数据下的商事案例类型化实证研究的重要性”这个题目有好几个关键词,大数据、案例分析、实证研究、类型化等,上段文字似乎解释明白了,对于类似商法这样的实践性强学科的实证研究为什么重要。那么,接下来谈谈大数据下的类型化案例实证研究问题。案例分析本身有很多的方法,如个案研究,近年来引起全社会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tushuxingye.com/tdgts/13213.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